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
出卖人: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:
买受人: 签定地点:江苏海安
第一条 标的、数量、价款及交(提)货时间 签定时间:
标的名称 |
牌号商标 |
规格型号 |
计量单位 |
数量 |
单价(万) |
金额(万) |
交(提)货时间及数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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鹏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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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生效后两个半月交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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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人民币金额(大写): |
(注:空格如不够用,可以另接。)
第二条 质量标准: 按建材项业标准
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: 正常使用情况下质保期一年。
第四条 包括标准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: /
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、配件、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: /
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: /
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款结清 时起移动,但受买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,标的物属于 出卖人 所有。
第八条 交(提)货方式、地点 供方厂内
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(港)和费用负担 自提
第十条 检验标准、方法、地点及期限 按图
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: 指导安装。
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、时间及地点: 预付30%合同生效,其余款到发货。
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(也可另立担保合同):
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:
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:
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;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;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;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按下列 第 二 种方式解决。
(一)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。
(二)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 定金到帐 起生效。
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:
出 卖 人
出卖人(章):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
住 所:江苏省海安县人民中路5号
法定代表人:王家安
委托代理人:王庆根
电 话:0513-88755141
传 真:0513-88756618
开户银行:中行海安支行
帐 号:519658221495
邮政编码:226623 |
买 受 人
买受人(章):
住 所: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电 话:
传 真:
开户银行:
帐 号:
邮政编码: |